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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会受伤学校与学生同担责

杨凤临

2015年07月20日07:35  来源:京华时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学校与学生同担责

  初中女孩莉莉参加学校运动会被撞伤,莉莉将撞人学生及学校诉至法院。近日,房山法院一审判决该学生与学校各赔偿莉莉经济损失2200余元。

  去年5月,莉莉参加所在的初中举办的运动会,与一名学生相撞,造成莉莉四颗门牙震荡,牙龈撕裂。事发后,因学校及另一学生均拒绝担责,莉莉的父母以女儿的名义将该学生及学校诉至法院,索要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莉莉和被告学生事发时均已年近14周岁,其对体育活动和自身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后果应有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原告莉莉与被告学生在活动中都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两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学校在进行体育训练时,应充分考虑运动特点和学生实际状况,谨慎组织实施,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对于莉莉的损害结果,学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法院酌定三方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份额。法院经过核实认定莉莉的合理经济损失为6700余元。故判决被告学生和学校各赔偿莉莉2200余元经济损失。(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编:杨磊、胡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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