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武汉11月23日体育专电(记者吴植、公兵)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法务部门23日夜在给新华社记者的书面回复中说,东风日产与恒大俱乐部的合同主要对合同期限、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具体执行方式及违约条款作出了约定,其中对亚冠比赛球衣胸前广告的核心权益约定非常明确清晰。针对恒大的违约行为,东风日产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恒大方面则表示,东风日产无视违约条款的存在,拒绝任何形式的协商结果,对此感到非常遗憾。
东风日产表示,因合同条款原文涉及双方商业机密,公司会遵守合同保密条款,不予披露。
东风日产在23日稍早时候发布的一份声明内容大致是:东风日产与恒大俱乐部在双方广告合同中明确规定,后者球员球衣胸前广告如需变更,须取得双方一致同意。东风日产曾接到恒大俱乐部派人提出更换亚冠决赛胸前广告要求,但当场明确拒绝,并于次日正式书面回复拒绝。然而,恒大俱乐部在未征得东风日产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擅自更换、使用比赛服胸前广告,其行为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损害了东风日产的合法权益,东风日产已启动法律程序。
同时,记者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恒大俱乐部一份未公开发布的声明内容大致如下:恒大按照合同内的违约条款,提前专程与东风日产进行过当面沟通,并书面告知愿就相关事项,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友好商谈。但东风日产无视违约条款的存在,拒绝任何形式的协商结果,恒大对此感到非常遗憾。
针对上述争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麻昌华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如果合同规定双方协商并取得一致后,一方才能更换球衣广告,那么未经东风日产同意,恒大单方面更换,毫无疑问是违约行为。
他说,恒大在比赛前与东风日产沟通,东风日产予以拒绝,这就是协商过程。协商的结果要么是对方同意,要么是对方不同意;当对方不同意时,并非是对方无视违约条款或拒绝协商。在倡导和构建诚信社会的今天,企业要树立良好的形象,既然已有约定,就应履约。
体育法专家、曾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张士忠律师认为,签了合同,就应该有约必守,维护合同的稳定性,这是诚信原则的基本体现。一方宁可支付违约金,也不再和另一方合作,虽然可以这么做,但代价是对前者的诚信和公众评价产生负面影响,其中必然存在法律上的信赖利益。因体育毕竟有很高的社会公众因素,具有广泛的社会公众关注度。
他同时表示,“一方违约或想解除合约,但是合同的另一方没有配合的义务,因为出于品牌宣传、推广的考虑,我不是奔着违约金来的,也就是说合同目的不在违约金,我是奔着这个特定赛事来的。一方想违约或欲解除合同,另一方不同意,要求前者继续履约,这是后者的权利。如今,违约事实已经生米煮成熟饭了,就只能按照约定的违约条款来协商或者依据法律途径来解决,按正常来讲,违约相对方的诉求应该是可以实现的。”
张士忠还认为,虽然这也是商业合同,但是因为牵扯到体育,专业性、特殊性很强,双方或一方对合同的条款设置可能斟酌程度还不够,对一些违约的特殊情形、约定的针对性考量等可能考虑不足。
11月21日,广州恒大杀入亚冠决赛,在球员上场的一刻,赞助商东风日产发现球员球衣胸前广告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从“东风日产启辰T70”更换成了“恒大人寿”。当日晚,东风日产发布声明称:对此行为表示非常震惊,希望恒大俱乐部给予公开的解释说明,同时也将保留进一步行动的权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