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知识产权法治
支持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
支持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
日前,人民网体育部与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携手,共同打造了“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论坛。第六期邀请了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天津体育学院教授、博导于善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袁钢,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杨,,对“体育知识产权法治”话题展开了探讨。
于善旭
国家在不断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整个大环境对体育知识产权的开发、发展和保护,都非常有利,但大众观念还存在一些认知偏差。很多人认为体育只是体力活,它的文化内涵、知识内涵,特别是智力活动因素,在社会上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知。
袁钢
体育知识产权可能是体育活动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行为论”),又可能是体育活动主体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主体论”)或者体育活动的结果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结果论”),不是简单的“体育+知识产权”。
李杨
由于知识产权和产业链紧密相连,因此我认为把它归纳到整个体育产业链中相关的知识产权更合适。根据知识产权分类进行划分,大致包括体育著作权和邻接权、体育专利权、体育标识权,标识权包括商标、特殊的标志,包括域名、名称、形象、商号、包装等等。
于善旭
这些年来我国虽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上,取得很多新进展,但需要加强的地方还有很多,以体育标志保护为例,光靠《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或《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还不够,需要在奥标和各地举办大型赛会标志保护立法的基础上,形成全国统一的体育标志立法,扩大相关保护客体。
袁钢
在国家层面立法并不是万能的,需要通过位阶更低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实践去解决相关问题。他建议坚持《著作权法》修订稿中,以“视听作品”取代“影视作品”+“录像制品”,扩大视听作品的扩大,这样有利于把诸多与体育相关著作权内容纳入进去。
李杨
加强保护体育知识产权,我觉得需要顺应体育产业链的利益诉求,在立法层面对几个主要的相关法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应该在作品定义、类型化设计、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设计等方面,进一步做好修订。《体育法》修订上,在体育产业部分设置一项体育赛事的利用权。
于善旭
我国这些年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很大,体育领域也是如此,取得很多新成效。保护力度最大,取得最明显的成效,体现在体育标志的保护上。国家非常重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修改,这是对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一种负责任的担当表现。
袁钢
国务院办公厅曾在2010年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对各类体育企业的导向作用,提升体育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这是一个大的总体原则。这些年来,还在四个层面发生了较大变化。
李杨
中国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新颁布的《民法典》,对人格权进行了一定变更,扩张了它的内容,已经将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财产利益纳入到肖像权和姓名权中,这对运动员形象的保护很有帮助。
于善旭
立法层面对这些原则性问题还没有明确的结论,特别是现行法,对有些作品和运动员的表演等一些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体育内容,并没有从法律上对其进行认定。之所以出现这个情况,是因为社会传统观念对体育的认识还没有上升到它是一种重要的智力性、知识性的文化活动。
袁钢
现行《体育法》对很多体育法律行为缺乏调整性的规范,并且《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也没有把相关的体育知识产权内容纳入进去。体育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法律位阶比较低,而且不系统,只能提供较低层次的法律保障。
李杨
体育知识产权背后涉及到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主体间的利益纠葛很多,现行的《著作权法》在制定的时候,可能没有考虑到体育产业发展得这么迅速,导致在因应和处理不同的参与性主体间的利益配置方面,有点力不从心。
体育知识产权是指体育组织、体育工作者、体育经营者和赞助者依法享有的体育智力劳动成果和经营标志、信誉的权利。近年来,我国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蒸蒸日上,体育知识产权的法治化建设也在深入推进,然后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还是守法等环节,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提出要推进体育领域法治和行业作风建设。如何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加强普法舆论宣传,为中国体育事业保驾护航,体育界和法律界必须强强联手,深度融合。
近期,人民网体育部与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携手,共同打造“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论坛,将邀请全国代表委员、体育主管机构官员、体育法律权威专家等,就体育法治热点话题展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