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電(記者 公兵 李放 陶冶)青島中能俱樂部與該俱樂部前球員劉健之間的“官司”再生波瀾。13日,青島中能有關撤銷“扣除聯賽積分7分、罰款40萬元”處罰的申訴仲裁開庭。
辯論過程中,紀律委員會委員表示:鑒定報告是紀律委員會要求仲裁委員會向他們提交的,並且作為處罰依據﹔因為仲裁程序與紀律委員會調查程序互相獨立,所以我們僅認定鑒定報告,至於仲裁程序是否有問題我們不做調查﹔根據《中國足協紀律准則及處罰辦法》相關規定,紀律委員會對証據有絕對的認定權﹔鑒定報告是他們作出紀律處罰的依據之一,處罰決定是綜合考慮作出的。
中能認為,鑒定報告並未給出中能弄虛作假的結論,隻能說明合同存在瑕疵,因此鑒定報告不能作為仲裁及處罰依據﹔2013版合同並未在中國足協備案,不能作為仲裁和處罰依據﹔仲裁形式、程序、內容都有違規﹔紀律委員會說自己有絕對認定權,但以“內部文件”為由不向我們提供其他証據﹔紀律委員會的邏輯是你沒有証據証明我的處罰有問題,但我們的邏輯是舉証責任在你。
中能還向仲裁委發問:你們明知鑒定結論有瑕疵為何還要採信,仲裁委回答稱沒有証據証明這一點,而且這是由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我們認為,鑒定不僅要看主體,還要看程序,仲裁委隻注意了主體,沒注意程序,如果說主體有問題不能採納,那麼程序有問題同樣不能採納。
至於在中國足協備案卻遭到改動的2010版合同,雙方當日的討論並未涉及,但中能代理律師白顯月堅稱,不查出2010版合同為何被改動就做出處罰,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中國足協對2010版合同的意見是:該合同已被2011年簽署並由中能提交到中國足協注冊部門重新備案的新合同所取代並失效,且青島中能從未以該合同主張權利,對改動情況及原因將進一步了解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