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竞字[2009]63号),体育总局将于今年修订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新《标准》计划于2014年起施行。2013年各审批单位仍按现行《标准》审批授予等级运动员称号。
针对各审批单位执行现行《标准》遇到的问题,为做好2013年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正确、规范、严肃地授予等级运动员称号,现就对《标准》中部分条款的解释,以及等级运动员的审批环节等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准》中可审批等级运动员的比赛的竞赛组织管理、竞赛规程制定和竞赛奖励等,必须严格执行《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和《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规定。
二、为保证各参赛单位的运动员申请等级运动员称号以及各审批单位核对比赛成绩工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体育总局各项目管理中心在全国比赛结束后,须向各参赛单位提供秩序册和成绩册的原件。体育总局各项目管理中心还可将比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在体育总局网站或单项协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三、各审批单位受理等级运动员申请时,必须严格执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中,审核运动员身份和成绩时,必须严格审核运动员提供的比赛成绩册、秩序册或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材料。
四、申请等级运动员称号的成绩,必须是运动员以正式参赛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运动成绩。以测试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运动员称号。
五、运动员不符合参赛资格,或不符合比赛竞赛规程规定,或不符合比赛组别要求参加比赛获得成绩的,不得按此比赛成绩申请等级运动员称号。
六、《标准》中没有单独明确比赛主办单位的,则由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比赛才可审批等级运动员。
七、《标准》中没有单独明确是“分站赛”、“系列赛”、“分区赛”的比赛,则“分站赛”、“系列赛”、“分区赛”的比赛不得参照《标准》中的相关条款审批等级运动员。
八、《标准》中没有单独明确是“青年”、“青少年”、“少年”的比赛,则“青年”、“青少年”、“少年”的比赛不得参照《标准》中的相关条款审批等级运动员(省级比赛除外)。省级的少年比赛不得审批等级运动员。
九、《标准》中没有单独明确可审批等级运动员的比赛组别,则该比赛的最高水平组别可审批等级运动员,其他组别不得审批等级运动员。
十、《标准》中没有单独明确可审批等级运动员的比赛小项的,则只有该项目的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最高水平单项比赛的正式比赛小项才可审批等级运动员。
十一、《标准》中没有单独明确可审批等级运动员的团体小项的,则该比赛的团体小项不得审批等级运动员。
以上规定从2013年3月1日起实行(按比赛开始时间)。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联系人: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训练处 沈 惠
电 话:(010)87182290
传 真:(010)87182415
(来源:体育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