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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協表示處罰徐弘有事實依據:貪腐問題不受時效限制

2013年03月05日07:42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目前,足協紀律委員會已經接到了徐弘的申訴書,但究竟如何答復,目前沒有說法。足協紀律委員會主任王小平昨日接受電話採訪時表示,紀律委員會對徐弘的處罰,依據的是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

在徐弘的申訴書中,對紀律委員會提出他操縱比賽,涉及不正當交易進行了質疑。王小平的解釋很簡單,“我們做出這樣的處罰,依據的都是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

王小平表示,足協紀律委員會確實有司法機關關於徐弘情況的說法,但由於時間太長,自己在接受電話採訪時也沒有拿著相關文件,無法詳細闡述。

對於徐弘質疑的處罰超過兩年年限問題,王小平的解釋是:“對於貪污腐敗的問題,是不受時效限制的。”

不過徐弘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對貪污腐敗有明確的界定——適用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我作為一個民資足球俱樂部的教練,不可能是國家工作人員。”徐弘在申訴書中說。對此,王小平的說法是:“徐弘肯定屬於‘足協紀律處罰辦法’規定的范疇之內。”(趙宇)

(責編:胡雪蓉、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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