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中能俱乐部就刘健转会纠纷正式提交足协裁决,足协方面表示,只认可备案合同。
因为根据足协的规定,在发生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纠纷时,在足协的备案合同是作为判定的根据。而中能俱乐部与刘健之间的三份合同只有一份在足协有备案,那就是合同期至2013年12月31日的那份“阳合同”,其余两份合同都不能作为裁决时的主要依据。
中能俱乐部方面提出,2017版本的合同之所以未在足协备案,是因为“按照足协规定,这份合同要在来年、即2014年俱乐部注册时才能在足协备案。因此,现在大家看到的在足协备案的合同是旧合同”。
中能俱乐部的这一疑问,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足协的裁决。按足协规定,球员注册有两个时间段:一是每年2月28日前;二是二次转会的四周内,必须在联赛第二阶段开始前完成。在中国足协转会注册管理规定中,要求俱乐部必须在注册时附上合同复印件备案,并且强调“出现纠纷将以这份备案合同为依据”。中能声称在去年10月与刘健曾续签合同至2017年,签约时已经错过了2013赛季二次转会期注册备案时间,因此,足协并未有此份合同备案的记录。中能方面表示,按照足协对地方足协官员的“职业俱乐部球员注册转会规定”的相关培训时的要求,中能的理解是,“只要在2014赛季开始前的那次注册时间内,将新合同备案至足协即可”。
据悉,在超过注册期之后至下一次注册时,发生转会争议的俱乐部与球员的利益,处理时确实存在“灰色地带”。若俱乐部与球员在这个尴尬时间段续约,但未能备案的话,出现争议如何处理?对此,足协正在考虑对相关规定进行补充说明或调整,比如在新合同完成后的多少天内须上报备案。
当然,中能俱乐部如果想利用这一点影响判决,首先必须保证“2017年版本”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否则,在阴阳合同上,足协只认备案的“阳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