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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中能:將向足協申訴劉健轉會糾紛仲裁結果

2014年04月15日14:57    來源:新華社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青島中能:將向足協申訴劉健轉會糾紛仲裁結果

新華社青島4月15日體育專電(記者張旭東、公兵、王浩明)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日前對劉健轉會糾紛案作出終局裁決。青島中能集團新聞發言人黃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此仲裁結果“不負責任”和“無法接受”,中能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進行申訴,維護自身權益。

黃建說,劉健與俱樂部於2013年10月28日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按照《司法鑒定意見》,2013年10月28日《工作合同》后四頁“劉健”簽字與樣本上的“劉健”簽名字跡是同一人書寫。而這份合同最后一頁有簽約時間“2013年10月28日”,說明雙方在當日確實簽訂過合同。

黃建認為,雙方既然已有2012年1月簽訂到2014年1月的《工作合同》,既然再次簽訂合同,該合同工作期限應當長於2012年1月工作合同期限。按照中超《工作合同》要求以及轉會有關規定,球員合同期限一般3-5年,最短不低於一年,因此2013年10月28日的《工作合同》應當至少到2014年賽季結束。此外,中能連續兩年按照2012年1月簽訂的合同向劉健超額支付了工資,並交納了勞動保險,甚至從保護劉健的角度代其繳納了200多萬元的稅款。

黃建表示,俱樂部多位工作人員也可証明劉健簽訂過合同。劉健在2013年10月28日將合同簽好交回俱樂部時,除了時任俱樂部常務副總經理譚旭,俱樂部辦公室工作人員也在場。

譚旭在一份書面說明中寫道:“2013年10月28日下午劉健將合同給我,我看合同已簽字,我還鼓勵他打好后面比賽,隨即通知俱樂部辦公室副主任徐雅妮過來,給劉健一份,另兩份合同放入信封,交由徐主任由其轉送集團財務。事后曾有隊員找我反映劉健簽訂的巨額工資合同影響到其他隊員,我還專門找其強調保密。”

青島中能俱樂部副董事長於濤則在一份書面說明中提到,今年1月他應劉健之約與其以個人名義交流時,劉健表示“希望個人名義拿出幾百萬元買斷合同赴恆大踢球”。

此外,青島中能對足協仲裁委收下補充鑒定申請,但不鑒定而直接作出裁決以及筆跡鑒定委托程序合法性等提出質疑。“4月11日上午還要求我們補充材料,結果剛過中午就告知我們作出了裁定,”黃建說。

此外,黃建質疑此次仲裁程序。他說,裁決書的三位仲裁員中,周明是律師,王有民是足協官員,但孫磊身份一直未公布。仲裁員未經中能方面選擇,這樣組成的仲裁庭欠妥。同時,裁決書僅有足協仲裁委員會主任的印章,沒有公章,也沒有三個仲裁員的親筆簽名。(完)

(責編:胡雪蓉、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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