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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足協副主席南勇減刑一年 入獄2年獲7次表揚

2014年12月09日16:38    來源:人民網-體育頻道    手機看新聞
圖為2012年6月13日一審宣判后,南勇被帶出法庭。
圖為2012年6月13日一審宣判后,南勇被帶出法庭。

人民網北京12月9日電(胡雪蓉) 原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中國足協副主席南勇,2012年6月13日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今天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部燕城監獄對罪犯南勇減刑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裁定減去南勇一年有期徒刑。

今年11月13日,南勇服刑的燕城監獄以罪犯南勇獲得7次表揚為由,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建議對南勇刑期減去一年。11月15日,北京市二中院在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發布南勇減刑案件公示。公示稱,現年52歲的南勇,現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11月13日,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南勇獲得7次表揚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去一年。公示期限為五日。據了解,公示期內無人提出異議。

在今天的庭審中,執行機關出庭代表宣讀減刑建議書,檢察員發表檢察意見,管教警官、同監犯人先后出庭為其作証,南勇進行了最后陳述。休庭后,合議庭進行了認真評議。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罪犯南勇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可予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對罪犯南勇減去一年有期徒刑。

此外,今年7月2日,前足球裁判陸俊減刑案也是在這所監獄進行了公開審理,法院當庭作出對陸俊減去一年有期徒刑的裁定。9月2日,刑期已滿的陸俊已經出獄。

案情回顧

2012年6月13日,原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中國足協副主席南勇因犯受賄罪,被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宣判后,其律師表示南勇接受一審判決,決定不上訴。2012年9月5日起,罪犯南勇開始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

南勇因涉嫌操縱足球比賽等因而從中收受賄賂,於2010年3月被遼寧檢察機關批准逮捕。2012年4月25日,鐵嶺中院對其開庭審理,庭審超過了8個小時。

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自1999年至2009年間,南勇利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黨委書記、副主任、主任等職務便利的機會,更多地涉及俱樂部升降級、裁判安排“關照”比賽、運動員出國深造、教練員工作便利等事宜,從中大肆收受相關人員所送的錢財或名表、貴重物品等。10余年間,其共計收受他人財物合計119萬元,涉嫌的受賄犯罪事實17筆,平均單筆受賄8萬余元。

服刑人員獲得減刑的條件

我國《刑法》第7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証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責編:胡雪蓉、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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