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9日电(胡雪蓉) 原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中国足协副主席南勇,2012年6月13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今天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部燕城监狱对罪犯南勇减刑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裁定减去南勇一年有期徒刑。
今年11月13日,南勇服刑的燕城监狱以罪犯南勇获得7次表扬为由,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建议对南勇刑期减去一年。11月15日,北京市二中院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南勇减刑案件公示。公示称,现年52岁的南勇,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11月13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南勇获得7次表扬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去一年。公示期限为五日。据了解,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
在今天的庭审中,执行机关出庭代表宣读减刑建议书,检察员发表检察意见,管教警官、同监犯人先后出庭为其作证,南勇进行了最后陈述。休庭后,合议庭进行了认真评议。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南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南勇减去一年有期徒刑。
此外,今年7月2日,前足球裁判陆俊减刑案也是在这所监狱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对陆俊减去一年有期徒刑的裁定。9月2日,刑期已满的陆俊已经出狱。
案情回顾
2012年6月13日,原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中国足协副主席南勇因犯受贿罪,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其律师表示南勇接受一审判决,决定不上诉。2012年9月5日起,罪犯南勇开始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南勇因涉嫌操纵足球比赛等因而从中收受贿赂,于2010年3月被辽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12年4月25日,铁岭中院对其开庭审理,庭审超过了8个小时。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自1999年至2009年间,南勇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便利的机会,更多地涉及俱乐部升降级、裁判安排“关照”比赛、运动员出国深造、教练员工作便利等事宜,从中大肆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的钱财或名表、贵重物品等。10余年间,其共计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19万元,涉嫌的受贿犯罪事实17笔,平均单笔受贿8万余元。
服刑人员获得减刑的条件
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