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中能俱樂部就劉健轉會糾紛正式提交足協裁決,足協方面表示,隻認可備案合同。
因為根據足協的規定,在發生俱樂部與球員之間的糾紛時,在足協的備案合同是作為判定的根據。而中能俱樂部與劉健之間的三份合同隻有一份在足協有備案,那就是合同期至2013年12月31日的那份“陽合同”,其余兩份合同都不能作為裁決時的主要依據。
中能俱樂部方面提出,2017版本的合同之所以未在足協備案,是因為“按照足協規定,這份合同要在來年、即2014年俱樂部注冊時才能在足協備案。因此,現在大家看到的在足協備案的合同是舊合同”。
中能俱樂部的這一疑問,或許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足協的裁決。按足協規定,球員注冊有兩個時間段:一是每年2月28日前﹔二是二次轉會的四周內,必須在聯賽第二階段開始前完成。在中國足協轉會注冊管理規定中,要求俱樂部必須在注冊時附上合同復印件備案,並且強調“出現糾紛將以這份備案合同為依據”。中能聲稱在去年10月與劉健曾續簽合同至2017年,簽約時已經錯過了2013賽季二次轉會期注冊備案時間,因此,足協並未有此份合同備案的記錄。中能方面表示,按照足協對地方足協官員的“職業俱樂部球員注冊轉會規定”的相關培訓時的要求,中能的理解是,“隻要在2014賽季開始前的那次注冊時間內,將新合同備案至足協即可”。
據悉,在超過注冊期之后至下一次注冊時,發生轉會爭議的俱樂部與球員的利益,處理時確實存在“灰色地帶”。若俱樂部與球員在這個尷尬時間段續約,但未能備案的話,出現爭議如何處理?對此,足協正在考慮對相關規定進行補充說明或調整,比如在新合同完成后的多少天內須上報備案。
當然,中能俱樂部如果想利用這一點影響判決,首先必須保証“2017年版本”的合同是真實有效的。否則,在陰陽合同上,足協隻認備案的“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