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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勇減刑案今在燕城監獄公開審理 流程與陸俊案相似

2014年12月09日14:07    來源:北京晚報    手機看新聞

今天下午,南勇減刑案將在司法部燕城監獄進行公開審理。由於法庭位子有限,媒體記者無法獲准旁聽。但據記者了解,南勇減刑案的庭審流程與此前陸俊減刑案不會有太大差別。

南勇受賄案曾於2012年6月13日在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認定,自1999年至2009年間,南勇利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黨委書記、副主任、主任等職務便利的機會,共計收受他人財物合計119萬余元。

法院認為,南勇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且所涉犯罪數額巨大。鑒於其有悔罪且認罪態度較好等表現,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上月15日,北京市二中院對南勇減刑案件進行了公示。公示稱,現年52歲的南勇,現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11月13日,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南勇獲得7次表揚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去一年。

公示期限為五日。據了解,公示期內無人提出異議。

就在今年7月2日,前足球裁判陸俊減刑案也是在這所監獄進行了公開審理,法院當庭作出對陸俊減去一年有期徒刑的裁定。9月2日,刑期已滿的陸俊已經出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機關及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參加庭審﹔根據需要可以通知証明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証人,公示期間提出不同意見的人,以及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其他人員參加庭審。

據悉,今天下午南勇減刑案的審理流程與陸俊案不會有太大差別。

服刑人員獲得減刑的條件

我國《刑法》第7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証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張蕾)

(責編:胡雪蓉、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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