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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場變寫字樓:群眾體育活動如何保障?

2014年11月06日13:16    來源:新華社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足球場變寫字樓:群眾體育活動如何保障?

新華社廣州11月6日體育專電  

新華社記者孫飛

作為深圳市中心最大的公共球場,面積近2萬平方米的深圳市展鵬蓮花山足球場近期宣告關閉,原址將規劃建設“辦公、酒店、商務公寓”等高層建筑。

這一事件引起公眾廣泛關注。近期,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將全民健身上升為國家戰略。那麼,城市發展該如何兼顧市民體育需求?公共體育服務如何保障?

球友反映:深圳拆除10多個球場

從2002年4月至今,深圳市展鵬蓮花山足球場已存續12年。該球場擁有7塊非標准場地,共有約300支業余球隊長期在此踢球聚會。

球場一直屬於“租借”土地運營,8月31日,國土部門與展鵬俱樂部的合同到期,展鵬足球場也宣告關閉。

足球愛好者們在反對球場關閉的“倡議信”中表示,深圳目前“已經拆除的有梅林關草根球場、黃木崗、鬆坪山等十幾個球場。蓮花山足球場被拆,這裡的300多支球隊將面臨無處踢球的困境……”

資料顯示,根據2002年通過的深圳市福田中心區法定則,這一地塊的規劃性質為“體育產業用地”,容積率為1.0。去年12月,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發布的通告顯示,蓮花山原展鵬足球場所在的02-01地塊規劃變更為“商業性辦公和商業用地”,容積率7.0。

深圳市規劃國土委相關負責人解釋說,這一規劃更改是“為增加用地復合利用水平,節約集約用地,進一步完善中心區功能、提升片區活力”。他們還表示,修編草案將考慮保留部分體育功能,在該用地內除安排建筑面積不少於20000平方米的室內體育和文化設施外,還要求安排不少於3000平方米單獨佔地的公共體育活動空間。

“體育產業用地”性質、用途何解?

在關於展鵬足球場的爭議中,最受關注的即是其原“體育產業用地”的土地性質。深圳規土委相關人士認為,“體育產業用地”為商業性公共設施用地的一類,並非屬政府團體社區用地中的“體育用地”。

中山大學地理科學與規劃學院教授袁奇峰表示,在商業用地大類范圍中,隻要程序合法合規,土地性質更改是允許的。

記者調查發現,“體育產業用地”在《深圳市城市規劃標准與准則》(1997年版)中作為商業用地的第六種存在,當時對其定義解釋為“經營性體育、休閑設施,如高爾夫球場、網球中心、健身中心等體育、康樂設施用地”,但在2004年該准則修訂后已取消這一用地性質分類。取消的理由是在“政府?團體?社區用地(G?IC)大類”中可以找到“用途與其完全相同但投資方式與之相異的用地類別——體育用地。

由此可知,“體育產業用地”區別與“體育用地”的地方僅是投資方式的差異,但用途應該相同。

中國體育科學學會體育產業分會副秘書長劉清早說,我國體育法規規定,“按照城市規劃改變體育場地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先行擇地新建償還”。

GDP與民生

深圳人大代表楊勤認為,地方的這次決策多了些GDP色彩,少了一些民生考慮。

據了解,球場地塊被規劃為商業用地后,容積率將達7.0,按照建筑面積和目前地價估算,這一地塊拍賣出讓價可能達到30億元以上。

與之相比,展鵬足球場的收費標准為“每3小時收費1000元”,粗略計算,若要實現30億元的收益,需要7塊場地同時、24小時不間斷地踢150年……顯然,從賣地收入、經濟發展角度來看,更改規劃、建寫字樓、商場等無疑更為劃算。

事實上,這樣的“球場變身”並非個案。為給商業、住宅讓路,一些地區的體育場館抑或消失,抑或“擇地重建”在城市偏遠地區,其功能效用的發揮大大降低。2012年,曾投資數億元的沈陽綠島足球場被拆除,就引來重重疑問。

國家體育總局局長劉鵬曾表示,目前制約我國全民健身事業發展的一個主要障礙,就是體育場地和設施嚴重不足。

劉清早認為,當前我國人均體育場地面積僅為1平方米左右,與歐美國家差距巨大,地方在注重經濟發展的同時,亟需注重體育設施的完善與保護,兼顧市民體育等方面的需求。(完) 

(責編:胡雪蓉、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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