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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健陰陽合同裡有“講究” 自由球員身份受影響

黃 岩

2014年01月06日13:53    來源:遼寧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劉健陰陽合同裡有“講究” 自由球員身份受影響

為了加盟廣州恆大足球隊,劉健自曝與青島中能俱樂部的“陰陽合同”。而現在,這起轉會糾紛仍在發酵。拋開兩份合同中年薪的差異或繳稅問題不談,兩份合同到期日為何相差一天?

雖然劉健公開合同,但這並沒有在第一時間為他贏得“自由身”。那麼劉健的兩份合同到期日為何相差一天?就此,一位對足球業務非常熟悉的法律專家進行了解讀,到期日后面括號中的內容,如“本合同截止日到期時,該賽季的聯賽尚未結束,則自動順延到賽季結束時”,便可能讓到期日上的“一天”的真實涵蓋時限變成“一年”,球員的自由身份判定因此將大受影響。

換句話說,1月1日就意味著新的一年開始了,如果非要咬文嚼字的話,這一年的聯賽當然遠遠沒有結束。雖然在最終認定時足協會充分考慮合理與否的因素,但球員的身份認定畢竟會因此大受影響。也許,山東魯能俱樂部正是充分考慮到了這些問題,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才會在1月2日凌晨宣布“王大雷、戴琳正式加盟”的消息。

中超聯賽“陰陽合同”糾紛幾乎年年有,此前數年,多名前上海申花隊隊員因為這個問題與老板朱駿鬧得不可開交,甚至對簿公堂。盡管中國足協的 《球員身份與轉會條例》規定,合同以在足協備案的為准﹔盡管此前因為“陰陽合同”的事情,球員與俱樂部發生過多起糾紛,但“陰陽合同”在中國足壇仍然很有市場。究其原因,主要是之前足協從沒有對此類事件進行過處罰。一些法律專家認為,正是足協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助長了“陰陽合同”的盛行。

對於杜絕“陰陽合同”的辦法,其實早有專家建議:首先,中國足協應從財務審計角度出發出台相關監管制度﹔其次,在中國足協、俱樂部、經紀人之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以網簽合同為工資憑証和納稅依據﹔第三,效仿歐洲足壇的做法,推行足球經紀人制度,尤其是請律師擔任經紀人。

(責編:溫靜、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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