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5日體育專電(記者王鏡宇 汪涌)針對球員吳冠希在CBA聯賽中的注冊爭議,北京奧神職業籃球俱樂部5日向中國籃協發出律師函。他們認為,吳冠希作為與北京奧神具有合法法律關系的一方,不是自由球員,而吳冠希的簽約權僅在北京奧神而非任何其他方。
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的杜曉軍律師受北京奧神俱樂部委托,對上海男籃就吳冠希轉會事宜所發表的相關聲明發表了意見。奧神俱樂部表示,根據現有書面材料可以証明以下事實:
1、2008年7月13日,北京奧神與吳冠希簽訂了《職業籃球運動員合同》和《運動員商業事務以及代理合同書》。吳冠希系北京奧神的簽約球員,北京奧神已對吳冠希進行了長達6年的培養。由於吳冠希個人的原因,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尚未履行完畢。
2、2013年上海東方與北京奧神就關於吳冠希的短期轉會事宜簽訂了《北京奧神職業籃球俱樂部有限公司與上海東方籃球俱樂部有限公司關於男籃隊員轉會協議》,約定轉會期為1年。吳冠希代表上海東方參加了2013-2014CBA賽季聯賽,上海東方短期租用吳冠希並支付轉會費用的事實足可証明上海東方是認可北京奧神具備作為球員出讓方的主體資格的。
3、2014年4月,在吳冠希結束了與上海東方的短期租用關系后,應國家體育總局籃球中心的邀請,前往參加男籃的集訓和選拔。在此期間,北京奧神與北京首鋼籃球俱樂部有限公司(簡稱:北京首鋼)洽談包括吳冠希在內的6名球員轉會事宜,吳冠希曾向北京奧神表露其希望轉會到上海東方打球的意願。在北京奧神與北京首鋼洽談轉會事宜過程中,吳冠希尚未請假就擅自赴美,並拒絕接聽北京奧神方面的電話和回復北京奧神方面的短信。
4、2014年8月13日,北京奧神依據與吳冠希所簽定的合同,與北京首鋼簽訂了《北京奧神職業籃球俱樂部有限公司與北京首鋼籃球俱樂部有限公司關於男籃隊員永久轉會協議》,協議約定北京奧神將包括吳冠希在內的6名運動員永久轉會到北京首鋼。由於北京奧神與北京首鋼均無法聯系到吳冠希,因此除其之外的其他5名球員均已成為中國籃球協會注冊俱樂部——北京首鋼的正式球員。
5、2014年8月15日,北京奧神收到吳冠希委托上海市聚成律師事務所黃德泉、張翼飛律師發出的關於解除勞動關系的律師函。
6、2014年8月22日,受北京奧神的委托,由本律師(杜曉軍)向吳冠希委托的上海市聚成律師事務所黃德泉、張翼飛律師發出律師函,鑒於雙方之間所存在的不同法律關系,對吳冠希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主張予以明確拒絕,且告知吳冠希已於2014年8月13日將其轉會至北京首鋼,並要求其在收到律師函之日立即與北京首鋼方面聯系。
基於北京奧神俱樂部如上陳述的6點事實,他們發表了4點意見:
1、吳冠希與北京奧神間所簽訂的兩份合同表明,吳冠希與北京奧神間既是勞動合同關系,也是商事代理關系。而代表任何一家俱樂部打球均為商事活動,均應征得北京奧神的許可和同意。吳冠希作為與北京奧神具有合法法律關系的一方,不是自由球員,吳冠希的簽約權僅在北京奧神而非任何其他方。
2、北京奧神與北京首鋼間所簽定的包括吳冠希在內的6名球員的轉會協議既基於北京奧神與球員間所簽定的兩份合同,也基於中國籃球協會關於球員轉會的相關規定,既有合同基礎,也有法律基礎,其他5名球員現均已正式轉會並注冊至北京首鋼。
3、上海東方與北京奧神在2013年就吳冠希短期租用所簽定的《北京奧神職業籃球俱樂部有限公司與上海東方籃球俱樂部有限公司關於男籃隊員轉會協議》及后續的實際履行足以証明上海東方對北京奧神具備將吳冠希作為轉會球員出讓的主體資格從未置疑。
4、中國籃協在充分了解以上事實的基礎上,對吳冠希未按時按規定注冊資格的事實作出“爭議裁決”,符合尊重法律、尊重事實的公正原則。(完)